限制採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規範
- 除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外,不得採購及使用主管機關核定之廠商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 必須採購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時,應具體敘明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專案方式購置。
- 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使用或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經主管機關核可採購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應列冊管理,且應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不得與公務網路環境介接,不得處理或儲存機關公務資訊,測試或檢驗結果應產出報告,購置理由消失或使用年限屆滿應立即銷毀。
- 申請採購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如大陸廠牌軟體、硬體及服務)。
法規依據與核心原則
- 108年4月18日: 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 108年8月26日: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處理原則:
- 不可採購、不可使用
- 不得處理或儲存公務資訊
- 不得連接公務網路
- 列冊管理、檢驗測試
- 限期報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