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說明 進修學制
一、定額減免學雜費對象須符合以下資格: (一)本國籍學生。 (二)就讀國內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三)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含二專、五專後兩年及學士後學系)學生。
二、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不予減免。但獲得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減免資格者,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繳納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四、政府相關單位之學雜費減免及補助,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年級)不得重覆請領。
一、資格問題 教務組:分機 3712~3716 會計室:分機3153
二、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教育部弱勢助學金相關問題,學務組:分機3722